为保障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建队伍确定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我委起草了《广元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23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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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广元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建队伍确定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建设(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建库,每个专业储备库入库企业数应达到3家以上。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行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入库队伍,并根据储备队伍情况,可于每年4月1日前进行补充入库招标,并向社会公开储备库名单。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建立和维护储备库信息系统,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设立网络终端。
第四条 经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将抢险救灾工程抽取备案书(见附件)向当地发改部门报备后,再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中心储备库信息网络终端随机抽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承建单位均应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采用随机抽取3家现场综合竞价(比较下浮比例)确定1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若一个项目有多个标段,则每个入库企业中选的标段不得超过一个,拟中选企业需在抽取现场通过信用中国、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网站查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黑名单的拟中选储备库工程队伍不得中选。按照本办法已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企业,在其已承建抢险救灾项目完工前,不作为其他抢险救灾项目的抽取对象。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抽取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现场监督人员应在“抽取登记表、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被抽中的单位由项目业主直接通知,并按规定履行合同等手续,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抽取前应通知相应专业所有入库企业,入库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现场抽取活动。如入库企业不派人参加,不影响其权利和义务。参加抽取的企业须携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抽取整个议程由项目业主主持,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中选企业应在抽中后3日内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因入库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项目业主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等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再次进行抽取,如两次抽取无结果,则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自主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实施抢险救灾工程。
第七条 储备库的储备队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二)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配,优先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
(三)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施工管理,做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优质高效;
(四)不得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入库企业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企业的资质等级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
如果储备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企业储备资格。
第九条 为切实加强入库的企业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入库企业管理与考核办法,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公示,考核名次靠前的入库企业作为两次抽取无结果后项目的首选施工企业。
第十条 储备库储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中选企业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清除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被纳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
(六)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一条 被清退出储备库的企业,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其进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库储备企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抢险救灾工程抽取备案书
附件
备 案 书
发改委(局):
经 研究确定 项目为抢险救灾工程,现申请从广元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抽 承建单位。
附件:确定×××××抢险救灾工程会议纪要
备案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