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改〔2017〕417号
广元市天然气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6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联动调整你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44元/立方米降为2.32元/立方米;供各CNG气站的CNG生产用气结算价格由1.93元/立方米降为1.81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气(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上述价格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