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四川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7583 发布时间:2017-08-15 分享:

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了《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川发改规划〔2017〕407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提出在我省旺苍县、青川县等4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战略任务,我省共有56个县(市)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数量居全国第一,此次印发的第一批《负面清单》实施范围涵盖甘孜州、阿坝州全域以及凉山州、绵阳市、广元市、乐山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部分县(市)。

《负面清单》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强化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备案、对外公开”的工作机制。二是坚持科学规范,以国务院同意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为基本指南,充分参照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范性文件。三是强化底线约束,将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产业管控要求作为底线,细化从严提出限制、禁止的措施。四是突出因地制宜。根据产业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出管控要求,注意同一类型生态功能区清单的协同性、一致性。

《负面清单》对由地方规划布局的产业,提出了比现行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管控要求,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淘汰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其他需要禁止的产业。限制类产业包括:《指导目录》中(除已列入禁止类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除已列入禁止类的)限制准入类,以及其他需要限制的产业。禁止类产业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建,在存量上限期关闭退出;限制类产业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后才能进入或继续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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