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2)逐步建立“双名录库”。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建立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3)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抽查计划及市发展改革委当年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4)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将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处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推送至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政策法规科、经济信息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