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7638 发布时间:2017-03-31 分享: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发改〔2017〕100号)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为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环境,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规定,结合市城区污水处理实际,经2017年2月4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66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调整,仍按原标准2.15元/立方米执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分类的按上述对应类别调后标准执行,不能分类的按1.05元/立方米计收。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和自备水源排放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按上述对应类别和标准计收污水处理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按上述对应类别和标准加收100%的污水处理费。

三、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你局应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做好收费公示、政策宣传解释和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为确保市城区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对市城区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48元,补贴时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下次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之日止。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原《广元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广价函〔2010〕10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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