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输配电价政策和降低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9717 发布时间:2017-08-11 分享: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输配电价政策和降低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发改〔2017〕333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执行范围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4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子公司改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市昭化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苍溪县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旺苍县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剑阁县供电分公司)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直供区执行统一的四川电网电价政策,同步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四川电网输配电价、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和其他电价政策措施。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价格不纳入四川电网统一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四川电网同价外,其他各类用电价格仍原规定由青川县发展改革局制定。请青川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制定青川电力有限公司输配电价标准;按照国家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政策确定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并利用本次四川电网趸售电价降价空间对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

 二、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市境内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有权部门核定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收取过网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及电量的上网电价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销售侧电价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及其他用电等执行有权部门核定的电网目录销售电价。

四、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各供电公司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电价政策的衔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要做好电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输配电价政策和电网销售电价降价措施执行到位。

2017年7月1日以前市发展改革委(含原市物价局)出台的有关地方电网电价政策措施停止执行。请旺苍、苍溪、剑阁、昭化发展改革(物价)局清理自行出台的电价政策,与本文规定保持一致。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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