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42538 发布时间:2021-03-31 分享:


《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发改〔2021〕98号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林业局、行政审批局、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川发改投资〔2020〕169号)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元市林业局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元国家安全局                 广元市气象局

2021312


附件


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

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川发改投资〔2020〕169号)、《广元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承诺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告知承诺制定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大力简政放权、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总体要求下,探索建立政府强服务、企业作承诺、过程重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服务制度模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服务高效原则。以改革创新和服务发展为主线,通过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全程优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地提供保障。

(二)诚实履诺原则。建立项目单位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监督机制,规范和引导项目单位承诺行为,切实将相关承诺履行到位,并对失信企业予以联合惩戒,为承诺审批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三)权责一致原则。审批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形成信息共享畅通的沟通机制,主动告知申请项目业主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承诺事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四、实行告知承诺的项目范围

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涉密、军事、核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国家、省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所投资的项目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事项适用于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一)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和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等特殊项目除外)的相关审批事项;

(二)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

(三)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前置要件;

(四)其它适宜采取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事项名称、适用情形、具体条件和标准、办理时限等情况详见附件1。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六、工作流程

(一)公布清单。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明确适用范围、申报要求、办理时限等,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项目业主申报时一次性告知。根据推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动态更新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要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二)提出申请。项目业主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公布的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承诺书格式,自主决定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申请,自愿就相关事项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提交由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承诺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承诺书里面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可以视情况“一事项一承诺”,也可“多事项一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2。条件成熟时,依托四川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实施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项目业主完成在线平台备案时,在线选择承诺事项,线下签订承诺事项告知书,并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广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系统对接,共享项目信息,实现项目统一受理、全程留痕、实时监管。

(三)审查决定。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提出的承诺申请后,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办理承诺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不予办理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四)履诺践诺。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内容、标准和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履行有关承诺事项,办理有关手续,加快推进项目,条件具备时,可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有关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承诺事项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指导服务,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

(五)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且确认承诺兑现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就承诺事项提供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验收的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竣工验收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参与并对项目业主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服务力度。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告知承诺制宣传工作,引导项目业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报件,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逐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项目业主应认真履行、兑现承诺,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监管项目业主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承诺时限提交有关资料,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对违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监管规定的,由有关监管机构依法督促项目业主整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有条件的部门,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凡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产使用,其中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责任。对在告知承诺工作中不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告知承诺申请。有关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信用中国(四川)门户网站、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公示,对严重失信、纳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推动实行市场性、行业性信用联合惩戒。

八、其它事项

本细则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各县区可参考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第版)

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申请办理承诺书(参考格式)

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参考格式)


附件:
附件1 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第二版).doc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申请办理承诺书(参考格式).doc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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