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条 本单位统一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发展改革工作行政执法投诉。机关纪委具体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机关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一)本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和不恰当的;
(三)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超越职权的。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我委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839-3265051),建立来信、来访投诉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交有机关纪委办理。机关纪委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统一归档备查。
(二)对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投诉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发现投诉举报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对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