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31936 发布时间:2022-04-07 分享: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项目是否按照备案、核准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2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监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项目是否按照备案、核准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监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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