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31033 发布时间:2021-12-24 分享:

政策解读丨《关于规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 公共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发改〔2021〕572号



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市供排水(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城市供水经营企业与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规定,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就规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收取的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主要用于市城区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和改造,属于市城区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用分摊,应计入城市供水成本和供水价格,在供水价格外单独向用户收取,已不符合国家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根据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市城区供水企业经营状况、理顺市城区供水价格进度等因素,予以逐步取消。

二、逐步取消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及执行时间

(一)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新增商业用户、行政事业用户、工业用户等非居民用水户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

(二)新增居民用水户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1450元/户(套)继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从202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三、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收取方式

新增的新建住宅居民用户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仍按原方式收取,即由新建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承建单位承担并向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交纳,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和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单独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新增的已建住宅居民用户的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由市供排水(集团)公司直接向新增用户收取。

四、优惠措施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城乡残疾人家庭申办安装居民用水的,其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减半收取。

五、原《广元市物价局、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管道安装价格和户表改造工程价格的通知》(广价管﹝2007﹞223号)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六、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应严格执行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政策,做好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按明码标价制度做好价格公示。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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