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6363 发布时间:2021-12-21 分享: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元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9〕39号)和省招标总站《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建招发〔2020〕1号)精神,我局对我市辖区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现就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权责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逐步取消我市辖区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等备案事项,实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制度。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二)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公示、合同公示等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进行发布,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主动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和市招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广招投办〔2020〕1号,以下简称《加强和规范的通知》)要求,招标人应主动履行以下权利及义务:

1.招标文件合法性承诺在招标文件上网发布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具体格式参照《加强和规范的通知》执行。

2.异议处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卸异议答复。

3.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因异议等情形不能立即处理,确需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自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处理完毕后,招标人应立即恢复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将暂停情况说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终止招标。招标人确需终止招标的,除按《实施条例》规定履职外,还须在正式终止招标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终止招标的原因。

若发现原因失实、理由不充分、滥用招标人权利等情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

5.核查投标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对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所有联合体成员)作如下查询: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

当查询结果为投标人或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或者投标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投标人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招标人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将查询结果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 号,以下简称《书面报告的通知》)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除《书面报告的通知》规定的九项内容外,还应包括本通知要求一并提交的内容。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或乱报、瞒报的,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函告招标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标中标后监管

(一)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行政监督

在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取消招标文件等备案事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原则上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

2.招标人是否存在肢解发包情形;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5.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对虽然不明显违法违规,但存在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条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

(二)对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主要负责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1.对现场人员的核验。在开标前、开标评标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派遣人员进行核验。如发现现场人员与合同承诺人员不一致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以下简称《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扣减诚信分值。

2.招标文件的解释。招标人作为责任主体,对招标文件负有解释义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招标文件范本固定内容或其他需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内容作解释,其他均由招标人自行解释,并对解释内容负责。解释内容不符事实、违反相关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指正。

3.现场问题的解决。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招标人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商议,研究解决。

4.评标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考评严格按照《加强和规范的通知》要求,对评标专家及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考核”,由现场监督人员如实填写考评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明显不符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评标结果有明显的错误等,不仅要记录考评,还要现场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评标专家移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处理。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

1.投诉处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规定,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2.举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规定,处理举报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3.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或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广发改〔2017〕446号),做到应纳尽纳。

严禁以任何理由、形式冷处理或不处理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置结果须每半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书面报告的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最后1日为节假日时顺延至工作日),对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并区分情形作出处理。内容完备,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讫回执》。不属于本部门监督职责范围的、内容不完备的、因投诉处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问题告知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属于项目审批部门职责的,移交项目审批部门处理并发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移交处理告知书》。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书面报告的检查,认真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大对违法违规情形的排查力度。

(五)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要严格执行《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扣减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分值。

(六)对项目班子人员的监管

1.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不再作为响应承诺事项依据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建行规2019〕1号)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

2.项目班子人员的变更。中标人确需变更项目班子人员的,须满足《加强和规范的通知》规定的变更情形。变更人员资格、业绩和信誉须不低于原招标文件要求;变更人员须是中标人公司人员;变更人员不得存在“挂证”行为等。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人员的,由中标人通过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自行输入变更。

严禁先变更人员后履行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上述要求的,应责令中标人立即整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置。

四、加大招标投标领域联合处置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发现其他行业领域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形成结果,反馈移交部门;涉嫌违纪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确保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不断加强各部门联系,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领域联合处置力度。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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