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自然资发〔2019〕121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4907 发布时间:2019-09-04 分享:

《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施行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3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广元市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前期项目策划,提升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市本级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成管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空间协调、项目生成管理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统筹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市级各行业部门、项目业主依照本办法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级行业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向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业务科室申报储备项目,经初审后初步纳入市本级储备项目清单。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将收集梳理汇总的市本级初步储备项目清单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初步储备项目结合有关规划和政策对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林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经审查不合规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清退出市本级储备项目清单。

第八条  市级各行业部门、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更新完善储备项目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将市级各部门经审查合格储备项目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开展的项目投资“大比武”活动进行考评。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集成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并及时公开。按照本办法生成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事项清单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

第十一条  待空间规划编制完成等条件成熟时,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明确各类规划和空间管控要素,提高“一张蓝图”统筹实施项目效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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