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11519 发布时间:2017-09-01 分享:

(B类)

(同意对外公开)

 

广发改函〔2017〕147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答复的函

 

民盟广元市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力度的建议》(第166号建议)已转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很有必要且迫切。我市于2013年5月出台了《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3〕49号)其中对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1号)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10%以上或达到50万元以上,要通过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事前申报变更等建议在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您的建议对我们搞好工程变更大有裨益,今后变更管理工作中,我们将吸收借鉴。

二、关于加强对建设单位业务人员的培训。针对项目投资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组织县区、市级部门以及部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您提出的建议指明了我们下一阶段培训的工作重点,我们将提请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培训。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虽然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比选范围,但是《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而政府采购法对相关采购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如您所提到的目前投资建设领域制度建设正日趋完善,但还有改进的空间,我们将在依法合规的前堤下,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工程管理制度,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加快推进。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在工程建设中确实存在因勘察、设计不到位导致工程变更较大,建设、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资金浪费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期延长等情形频有发生,最终导致工程价款超合同价,甚至超立项总投资。我们将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中采纳您提出的建议即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坚决逗硬,严格问责,切实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联系人:高达;联系电话:0839-3264427)

 

 

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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