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改〔2019〕305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 浏览量:7438 发布时间:2019-06-21 分享: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教科)局,市城区公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9〕11号)等规定,现将规范后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办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公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一)收费项目。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分类制定(详见附件)。中小学课后服务可集中时间安排学生阅读、体育锻炼和发展艺术特长等,也可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开展科普活动、创新教育、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发展学生综合素质。鼓励中小学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收费标准。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我市市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

1.服务范围及时间:我市市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为在校学生在周一至周五下午正常行课结束后,至当日18:00期间开展的课后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

2.试行收费标准:每生每课时不超过4元,每天不超过2个课时,每生每月不超过16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减免费用。

3.收费执行时间。试行期一年,收费标准至2020年7月止。

二、严格收费管理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严格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课后服务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按照“公益普惠、公开服务、自愿选择、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并在学期初将工作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服务内容公示、学生选择、家长申请、班级审核、校长审定、学校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学期末将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及费用收支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各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人民群众来电来访,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肃问责。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根据首问责任制要求,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教育局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城市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市(州)、 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二)农村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 .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市(州)、 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二、普通高中学校

(一)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二)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作业本费:市(州)确定代收费标准。

(四)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五)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六)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八)体检费:学校按市(州)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三、中等职业学校

(一)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二)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三)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 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五)体检费:学校按市(州)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六)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份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七)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四、执行要求

(一)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 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 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各地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义务教育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辅材料总金额,普通高中学生代收费标准为选定的教材及教辅材料总金额。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三)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 组织其重复参保。

(四)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 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校服统一采购操作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五)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 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省定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 费项目,不得越权制定非授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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