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19899 发布时间:2019-04-09 分享:

(B类)

(同意对外公开)

 

广发改函〔2017〕145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答复的函

 

 

钟义华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我市城区零售药店药价监督管理的建议》(第24号建议)已转我委办理。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2015〕904号)精神,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1)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2)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3)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5)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通知》同时还规定价格放开后要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二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我市药品价格监测情况。为了更加及时、准确的掌握药品价格放开后的价格变动情况,我委自加压力,主动作为,对我市各医院和药店最常用的80余种药品价格从5月起开始监测。从目前的监测情况看,75%以上价格较为稳定,价格低于放开前的有4种,占监测总数的5%,价格高于放开前的有16种,占监测总数的20%,其中有7种药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如:本地所产小柴胡均价比价格放开前上涨30%--40%。通过调查了解个别药品价格上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二是在最高限价期间亏本药品在价格放开后价格有适当上浮。三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所致。四是部分药品因药典发生变化,药品相对稀缺所致。

三、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工作安排。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保持举报系统畅通,快速办理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组织提醒告诫。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协会等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处罚,重点查处七类情形:(1)原材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2)原材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3)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4)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价格率政策的行为;(5)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6)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7)其他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四是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将建立价格业务综合信息化平台,以此为抓手监控药品销售市场、医院药品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监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为公众带来丰富便利的价格信息和政策服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联系人:王彤;联系电话:0839-3261204)

 

 

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

主办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19034321号 网站标识码 :5108000024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60号
联系电话(及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39-3260185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