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8967 发布时间:2016-05-23 分享:

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号:008450161-B-00200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科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

事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

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占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监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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