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72号
提案的复函
雒缨代表:
您好!
您在政协第七届广元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指导标准的建议》(题案第172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安排,现回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目前,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一律放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前期物业期满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范围,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对其制定指导价。
二、前期物业期满后收费标准的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期满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当物业企业因服务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可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核算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调价申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当双方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存在争议时,可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支持!我们将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健康发展。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