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2010年制定的《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施行10余年,很多要求已不符合当前政策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停车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有效缓解市城区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印发了《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缓堵保畅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在学习借鉴周边市州的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试行) (初稿)》,并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及行业协会意见建议。通过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议同意,2021年印发了试行《办法》,文件规定试行2年,目前已经到期需转为正式文件。2023年8月对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启动了后评估程序,开展了现场调查和会议座谈方式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了《办法》后评估报告,结论显示《办法》内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完整性和绩效性。评估小组认为《办法》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建议根据现行政策对《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进行修改完善后继续执行(修订后内容详见《办法》)。2023年12月在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办法》转为正式文件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期间没有收到意见建议,经专题会议研究和集体审议,报市政府备案后继续实施。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要构架
本《办法》共十七条,分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为第一至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内涵、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部分收费管理,为第六至十三条,主要就部门职责、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条件、申报资料、定价原则、计费方式、免费规定和收费票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第三部分监督管理,为第十四至十五条,主要规范了收费服务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执法监督方面做了规定。第四部分附则,为第十六至十七条,主要明确了解释责任和执行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别、等级和车辆类型;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及机动车停放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设置;交通、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2.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经营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库、泊位);医疗、教育、养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益机构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库、泊位);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4.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配置、服务条件、地理位置、停放时段、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缓堵保畅。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区域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停车设施有设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6.明确了免费优惠政策类别。明确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及制式执法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卫车、殡葬服务车等车辆;地上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费停放的车辆。
7.明确了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8.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
9.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