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广元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12152 发布时间:2022-04-21 分享: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召开广元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制定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召开广元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时,广元市财政局办公楼4楼大会议室(地址:利州区东坝文化路98号)。

二、听证项目

广元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

三、听证方案要点(见附件)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31名)

(一)消费者参加人(14名)。黄玉娟(宝轮镇云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杨(图腾广场)、王伯韬(市青年联合委员会)、王丽萍(低保户代表)、赵东(体育场居委会)、樊金东(广元航程职业培训学校)、邹敏(电信广元分公司客户部)、童朝荣(广元新食代有限公司)、陈万军(三亩地餐饮有限公司)、余珍莲(广元众援智汇劳务公司)、贾媛(广元市锦园大酒店)、魏双双(个体工商户)、张志荣(广元市老科协)、苟利华(广元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经营者参加人(2名)邱雷(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杨彪(广元首创有限责任公司)。

(三)专家学者(2名)。徐光智(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沈枫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加人(13名)。杜彬(市人大)、肖继承(市政协)、宋凌兵(市委政法委)、罗春蓉(市委群工局)、赵凯道(市司法局)、徐元杰(市财政局)、付登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鲜东斌(市国资委)、姜虹(市水利局)、李福林(市市场监管局)、杨强(市民政局)、赵启兴(市税务局)、高利(市消委会)。

五、听证人名单(7名)

阮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衡志伟(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应力(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科科长)、陈绍勇(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科长)、杨明(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科长)、郑仕华(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副书记)、王浩坤(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副科长)。

六、根据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本次听证会不聘请旁听人参加会议。

七、诚请各新闻媒体到会现场采访。有意愿参加价格听证会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请57日前与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吴长太  08393267254,13881285788。

附件:广元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方案要点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广元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方案要点

为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市城区供水价格,确保市城区供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城市供水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听证方案。

一、听证事项

(一)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

(二)建立健全相关城镇供水价格机制。

二、市城区供水调整改革的必要性

(一)白龙水厂建设及投运致使市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总投资5.86亿元的白龙水厂及连接市城区输水管道项目于2020年5月建成投运,改善了市城区的供水水质,提升了市城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行维护费,直接导致市城区供水成本增加0.60元/立方米。

(二)现行市城区供水价格已不能补偿供水运行成本。现行市城区供水价格为2014年12月调整的,已有7年未调整,人工、药耗、材料、维修维护等费用持续上升,推动供水成本持续增加。成本监审核定的2018-2020年市城区单位供水成本为2.53元/立方米(含白龙水厂固定资金折旧及运行维护费),而现行市城区平均不含税供水价格为2.21元/立方米,成本价格倒挂0.32元/立方米,导致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售水业务连年经营亏损,已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和城市供水保障。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准许收入核定

(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1.年准许成本。成本监审核定的年准许成本为8918.64万元,单位平均定价成本为2.53元/立方米。

2.年供水量。核定年供水量为3531.43万立方米。

3.有效资产。核定可计提准许收益的有效资产总额为22827.34万元。

(二)准许收入的核定

1.产能利用不足扣减。市城区实际生产负荷为59.63%,产能利用不足65%,年准许收入相应扣减8.26%。

2.年准许收益。核定准许收益率为5.67%,年准许收益为1294.31万元。

3.年所得税额。核定计入准许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为157.48万元。

4.年准许收入。核定年准许收入总额为10370.43万元,扣减产能利用不足8.26%后,计入本次调价方案核算的年准许收入为9617.54万元。

四、市城区供水价格拟调方案

(一)拟定方案的政策依据及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市城区供水需要、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稳步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及定价方法,统筹考虑市城区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居民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毗邻市(州)城市供水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市城区供水价格,采取“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办法逐步调整到位。

(二)拟调方案

以核定年准许收入9617.54万元加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23.15万元所形成的含税准许收入9940.69万元为基数,制定本次市城区城市供水调价方案。拟定平均供水价格为2.81元/立方米,平均上调0.56元/立方米,平均上调幅度24.89%。各分类供水价格按“居民用水基准水价保本,其他水价合理盈利”原则制定。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用水基准价格按准许成本2.34元/立方米安排,上调0.54元/立方米,采取“一次定价、分步到位”办法在2022-2024年价格监管周期分两步调整到位,其中:第一步将市城区居民用水基准水价由现行1.80元/立方米调至2.10元/立方米,上调0.30元/立方米;第二步由2.10元/立方米调至2.34元/立方米,再上调0.24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2.75元/立方米调至3.30元/立方米,上调0.55元/立方米,一步调整到位。

3.特种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4.80元/立方米调至5.80元/立方米,上调1.00元/立方米,一步调整到位。

分用户类别及居民阶梯水价具体调价标准见下表:



4.执行时间。按市政府审定执行日期出台实施。

(三)拟定方案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实施拟定方案第一步调价后,将增加居民用户户均月水费支出3.98元;实施拟定方案第二步调价后,将再增加居民用户户均月水费支出3.18元。

(四)保障措施。拟对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供区内的低保户按居民用水调价额度予以补助,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城镇供水价格机制

(一)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调价原则。根据城市供水成本变动情况,统筹考虑物价上涨指数、节水需求、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市城区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2.价格监管周期。市城区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定为3年,定价成本监审与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基本保持一致;价格监管周期内,若城市供水成本发生重大变化,且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超过20%的,可启动调价程序实行同向调整。

3.调价程序。因供水成本变动实施的水价动态调整,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程序执行。

4.调价办法。严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若调价幅度高,难以一步执行到位的,可制定调价总水平,在价格监管周期内逐步调整到位。

(二)城市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1.联动条件。因国家水资源税、上游原水价格调整直接导致市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成本刚性上调或下调的,应对市城区供水价格联动调整。

2.联动办法。市城区供水价格与国家水资源税、上游原水价格调整实行同向同步调整。联动调整计算公式: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水资源税调整额度÷[(1﹣自用水率)×(1-管网漏损率)]

城镇供水价格联动调整额度﹦上游原水价格调整额度÷[(1﹣自用水率)×(1-管网漏损率)]

其中:自用水率、管网漏损率按价格监管周期成本监审核定的管网漏损率计算。

联动调整后的城镇供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城镇供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3.联动调整程序。因上游水资源税、原水价格调整实行同向同步联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可不开展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其他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1.实施范围。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的规定执行。

3.计费周期。以自然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4.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计费周期内,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超过定额部分的用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超过用水定额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1倍水费;二档为超过用水定额10-30%(含30%),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2倍水费;三档为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3倍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同档次加价标准基础上再按正常水价标准加价20%,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随水价征收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5.定额管理。城镇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两高一剩”企业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作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依据。

6.征收使用。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征收,形成的收入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城区供水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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