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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福周先生: 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我省现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规定,物业公司向商铺等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在供电公司供物业公司当月平均电价基础上可加收最高不超过6%的线损,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电电费及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管理费用或商铺租金,物业公司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 从您反映的“部分商户缴纳的电费高达1.1元每度”来看,电价水平明显偏高,建议您实名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以便对您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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